区教育局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教育局

职权名称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3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发布,20161216日教育部令第4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3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发布,20161216日教育部令第4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2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b590d750979a45e9bdce975a4956602b
02ed325299454992a87624ea665d5b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