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高昌区教育局

职权名称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日施行,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5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0121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3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101日起施行,根据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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