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2015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3号发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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