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教育局

职权名称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教育督导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71日施行,201812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829日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20152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3号发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纳入综合督导,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20152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3号发布)

第十一条: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成立督导小组,制定督导工作方案,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通知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60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15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二)被督导单位按照督导工作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5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15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四)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小组反馈的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五)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60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六)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七)教育督导委员会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八)教育督导委员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督导报告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督导评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评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督导职责或者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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