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学生资助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高昌区教育局

职权名称

学生资助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财建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91日施行,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月修订)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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