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对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的监督管理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

职权编码

652101203QT00900

职权名称

对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的监督管理

子项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成教办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高昌区教育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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