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高昌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职权名称
对未向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经济运行科
技术进步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贯彻落实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4.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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