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工局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高昌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职权名称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经济运行科

技术进步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对工业用能单位能耗不达标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通过;201810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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