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档案局

延期向社会公开档案审批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类

职权编码

652101131QT00500

职权名称

延期向社会公开档案审批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承办机构

高昌区档案局(馆)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高昌区档案局(馆)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复,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

5.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设置条件予以设置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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