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权力

欠税公告

作者:     来源: 欢迎你来到高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02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税收行政权力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欠税公告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纳税服务科、大河沿分局、沈宏工业园分局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627

责任主体

高昌区税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规章】《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第六条第三款: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立项环节:对有欠税的纳税人进行核实,初步确定符合公告条件拟进行公告的纳税人名单;

2.审查阶段责任:对纳税人的欠税数额及时进行核实,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3.决定公布阶段:公告的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欠税进行催缴,加收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征收入库;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规章】《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欠税数额核实不清的;

2.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3.超出公告范围公告的;

4.泄露纳税人有关情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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