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由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以国发〔2004〕20号发布) 第三项第(四)小项: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部门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1〕195号) 第八条:需审批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以下称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称可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可将立项和可研合并审批。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也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