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作者:     来源: 欢迎你来到高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子项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纳税服务科、大河沿分局、沈宏工业园分局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高昌区税务局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3年8月29日财综〔2013〕88号)第八条: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对未申报户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 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五条:文化【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7日新政发[2005]98号)第十条: 税务部门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部门使用税务票据按照税务部门票据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减免保障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其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指定缓缴和减免照顾政策。第二十二条:各级地税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对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 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规范性文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3年8月29日财综〔2013〕88号)第八条: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和退税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的;

6.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253a220306c34950a9f7312be82746b3
e120c775ccfa4b99a2d02dbff4ad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