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作者:     来源: 欢迎你来到高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1226JC00100

职权名称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承办机构

财政金融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70

责任主体

高昌区区审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对相关账户、资料存在疑问,需进一步向相关单位核查时,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出具核查函。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到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款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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