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3、4月份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生产的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我局对相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高昌区汇嘉百货超市对当事人2022年6月13日生产的“交河古泉纯净水”进行了抽样。2023417日,检验单位广电计量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GZ20230306134)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mg/L≦0.005,实测值0.0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在当事人成品库房对其2023年3月31日生产的“交河古泉纯净水”进行了抽样。2023518日,检验单位广电计量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GZ20230409866)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mg/L≦0.005,实测值0.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商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另查,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生产了“交河古泉纯净水”50件(每件24瓶,共计1200瓶),以7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350元;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生产了“交河古泉纯净水”150件(每件24瓶,共计3600瓶),除送样检验用了1件外,其余149件以7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043元,合计违法所得1393元。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93元;二、处以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罚款。

(三)原因排查风险防控及整改情况

法人员对高昌区古泉纯净水厂送达检验报告,要求排查原因并按照要求整改,该自行排查原因后发现,影响本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而导致不合格。高昌区古泉纯净水厂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食品生产中,将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确保所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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