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完善高昌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1-20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失业养老保险共同构建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三项制度分别适应不同群体劳动者特点和养老保障需求,根据参保居民的实际需求,为鼓励参保居民“多缴多得、长缴长得”,通过增加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尽可能保障好参保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81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昌区实际情况,重点对现行政策施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机制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81号)文件要求,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高昌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征求了残联、卫健委、民政、税务、财政等部门意见,经合法合规审查,并经高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

三、工作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适用范围

具有吐鲁番市高昌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2023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增设4500元、5500元两个缴费档次。2024年起,将原有缴费档次优化为12个档次,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500元、5500元(困难群体保留原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鼓励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当年对选择200元至5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自治区级财政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补贴为每人每年5元、区本级财政补贴标准分别为:20元、25元、35元、50元、60元、85元、110元、135元、160元、185元、235元、285元。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六、缴费方式

实施更加灵活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在当前年度按照所设缴费档次多次缴费,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补贴标准按最终个人年度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计算。

七、待遇领取条件及标准

在户籍地参保、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或制度实施(2009-2011年,各县略有差异)以来连续缴费、个人申请且未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县社保机构提交申请,县社保机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包括国家补助、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高龄补贴、年限养老金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目前自治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85元/人/月。

八、关系转移

在同一县域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疆内跨地州、县(市)转移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及身份证到转入地办理转入手续;跨省转移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接收函》,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通过金融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至转入地,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机构将其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参保人员已年满60周岁或已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待遇由原参保地继续发放。

九、经办流程

参保群众可通过新疆智慧人社、电子社保卡等小程序;新疆智慧人社,新疆政务平台等App;新疆人社12333公众号自主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资格认证等业务;可通过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纳当年的社保费用。

代缴政策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本级政府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困难群体最低缴费档次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政策解读咨询单位: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保险科)

政策解读咨询电话:0995-870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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