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已经高昌区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吐鲁番市高昌区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本通告自2026年1月26日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铁夹、排刺、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和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获物及其制品的,同样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七、其他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监督与举报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猎捕、伤害、交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0995-8567825
吐鲁番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0995-110
特此通告。
- 相关链接【 [图文解读]高昌区《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 相关链接【 [视频解读]关于《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相关链接【 关于《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