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作者:
来源:高昌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7-06 18:16
浏览次数: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拟检查时间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网络运营者(企业) |
对相关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 |
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制度建设、技术防护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 |
1年1次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每年6月至8月 |
是 |
高昌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区机要保密局、吐鲁番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 |
| 2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住房物业行业企业、网上采集个人信息的经营场所(大型超市、餐厅、停车场等) |
个人信息保护检查 |
1.是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2.是否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3.是否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存储个人信息;是否明确个人信息存储期限、超期信息是否定期清理;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4.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开展安全评估。
5.人脸识别系统是否存在强制“刷人脸”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四款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法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全负责。
【规章】《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各地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优化评估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发现数据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要求数据处理者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章】《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8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保护部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9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1年1次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每年6月至8月 |
是 |
高昌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 |
【关闭】
8ff65e5aa8014740aee3f7bcceff7ac0
1f990066c39d42e68e42eff70b20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