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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 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 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 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 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 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 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8.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8. 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租用主机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9. 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10. 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11. 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12. 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4.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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