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卫健委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计划

备注

1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健委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每年不少于1次。

2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高危企业≤2次/年,一般企业≤1次/年。

3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健委令第46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每年不少于1次。

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每年不少于1次。

5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9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规范性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4月12日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修改)
第四条卫健委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每年不少于1次。

6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每年不少于1次。

7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规范性文件】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检查:
1.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未建于居民楼内,与可能污染餐具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大于30米,生产场所(包含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2.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生产工作流程进行布局
3.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按规定逐批检验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6.按规定检验合格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7.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8.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9.出厂检验记录按规定保存期限不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10.应建立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各个环节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至产品保存期后6个月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每年不少于1次。

8

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

【规章】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健委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等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检测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每年不少于1次。

9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及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饮用水
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规章】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检查:
1.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3.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5.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开展水质自测
7.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8.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
1)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索证情况
3)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符合要求
4)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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