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水利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类型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拟检查时间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吐鲁番市高昌区水管总站 取用水企业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水资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方案,接受监督检查。
年平均1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年内最多检查1次 年初
2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吐鲁番市高昌区水管总站 生产建设企业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年平均1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 年内最多检查1次 年底
3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吐鲁番市高昌区水管总站 河道湖泊范围内开展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企业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及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河道建设项目及河道采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半年1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 年内最多检查2次 汛前、汛中
4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吐鲁番市高昌区水管总站 水工程运营、管护企业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第一款: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每月一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 年度累计12次 每月 应急管理局
5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吐鲁番市高昌区水管总站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企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每个在建工程不少于3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 根据工程数量确定 质量监督手续办完主体工程开工前检查1次;关键工序施工中检查2次
6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吐鲁番市高昌区水管总站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施工、管护企业 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区县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并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一)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二)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三)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1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 1 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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