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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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04 17:09
浏览次数: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拟检查时间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单位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1 |
2026.1.1-2026.12.31 |
否 |
/ |
/ |
| 2 |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单位 |
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许可及备案、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标签、说明书、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食品召回、委托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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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1 |
2026.1.1-2026.12.31 |
否 |
/ |
/ |
| 3 |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 |
1、平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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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台提供者设立/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的,是否在3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是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3.是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4.依法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是否建立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
5.是否制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6.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7.食品安全员是否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
8.食品安全总监是否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并存档备查。
9.主要负责人是否每月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形成 《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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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半年1次专项检查 |
每年上半年一次和下半年一次 |
否 |
/ |
/ |
2、平台对外卖经营者的入网资质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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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否核查外卖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 “ 三小”备案登记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及网站店名与实体门店招牌一致性等,形成相关记录并存档不少于2年备查。
11. 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经营者是否如实记录保存订单信息,保存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12.平台提供者是否在每年元月7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告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13.平台提供者是否对无堂食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页进行标识。
14.平台是否为外卖经营者设置“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相关视频保存不少于14日。
15.是否制定外卖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是否将入网经营者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核验对比,不符合不得提供平台服务。 |
| 3、平台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16.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制度。
17.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18.是否拟定从业人员管理、进货查验、过程控制、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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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
19.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20. 食品安全员是否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
21. 食品安全总监是否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并存档备查。
22.主要负责人是否每月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形成 《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23.是否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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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3月至11月 |
否 |
/ |
/ |
| 2.在平台公示信息真实性情况 |
24. 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 “ 三小”备案登 记证明)且公示的信息真实。
25. 是否公示经营场景照片且公示的信息真实。
26.是否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27.是否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且公示的信息真实。
28.是否实施 “互联网+ 明厨亮灶”,且展示的信息真实。 |
| 3.食品原料控制及加工制作情况 |
29.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
30. 是否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1.是否在加工区外制作食品,是否委托其他经营者加工订单。
32.食品贮存是否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 有标识等要求。
33.冷冻(藏)设施中食品是否生熟混放,原料、 半成品和成品是否混放,是否按要求进行冷冻 (藏)。
34.冷冻(藏)设施设备是否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
35.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 工具是否分开放置和使用
36.是否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制作温度、时间等关键 参数,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37.是否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38.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
| 5 |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卖配送经营主体 |
外卖配送过程控制 |
39. 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包装材料,对食品包装封口并保证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配送污染。
40. 自行/委托开展配送的是否对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对有温湿度要求的食品,是否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
41.配送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是否使用安全清洁的配送容器并定期消毒。
42. 鼓励配送人员举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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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6月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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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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