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拟检查时间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集贸市场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检查 |
是否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佩戴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
|
| 2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畜禽屠宰厂(场、点)等屠宰企业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检查生猪、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对入场查验、“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质量安全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刁难、拒绝或者以威胁、暴力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8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是 |
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兽药生产经营者 |
兽药监督抽查检查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产品审批、购销台账、标识标签;产品质量;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安全生产等。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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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购销台账、标识标签;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规章】《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是 |
农业农村局 |
|
| 5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涉渔企业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
| 6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涉渔企业 |
渔业及渔业船舶监督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
| 7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涉渔企业 |
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围绕资质、采购、储存、使用、台账、标签、非法添加、自配料、休药期、抽样检测十大模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22年7月29日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进行检查,防止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查处。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
| 8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中的单位和个人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
| 9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中的单位和个人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
| 10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中的单位和个人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的监督检查 |
资质证照、强制免疫与畜禽标识、消毒、隔离生物安全,各类台账记录,动物隔离场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畜牧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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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 |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
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GMP证,原料和成品检验记录全不全;经营企业有无经营许可证,是否销售假劣兽药、过期产品,购销台账是否完整;使用者方面,养殖环节是否使用禁用药、超量添加,休药期执行到位没,兽药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
| 12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查 |
是否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运输检查站印章、动物是否健康、是否符合调运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
| 13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畜禽养殖监督检查 |
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农业农村局 |
|
| 14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农药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仓库分类存放及管理;农药进货销售台账记录情况;限制使用农药存储、销售台账;农药安全生产、仓储安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抽样等事项。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
|
| 15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肥料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肥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肥料登记证;产品包装标识;企业生产经营等台账资料;肥料登记管理和肥料原料库存安全管理,肥料产品抽样等事项。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是 |
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6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按照经营许可范围合法合规经营;按规定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等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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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情况;转基因产品标识情况;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的批准、贸易情况及安全控制措施等。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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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生产资料台账是否齐全产品药残是否超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购销台账,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
|
| 19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地理标志使用对象 |
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包括地理标志核准情况;包装标识;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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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对象 |
对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包括绿色食品核准情况;包装标识;绿色标志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否 |
|
|
| 21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种子、苗木和其他材料等繁育、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
对植物种苗调运行为的检查 |
调运的种子种苗是否携带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有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是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 22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辖区内经营植物及其产品户、调运植物以及产品的调运户 |
对植物种苗生产行为的检查 |
对植物检疫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植物检疫证书、生产记录、生产基地、存放场所;安全生产等。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是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 23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辖区内经营植物及其产品户、调运植物以及产品的调运户 |
对植物种苗产地的检查 |
在植物、植物产品生产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法规和程序对植物在生长期间进行安全生产过程检疫,并依法检查是否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
一年不超过2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超过2次 |
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
是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 24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高昌区伟帅农机配件销售部 |
询问、查阅复制台账、合格证、维修记录; |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昌区伟帅农机配件销售部开展了农机维修、农机使用的执法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9号) |
一次 |
农机维修、农机使用 |
现场实地检查 |
无强制年检 |
上半年3月份 |
是 |
农业农村局 |
公安局
、市场
监督管
理局 |
| 25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销售、农机维修部 |
询问、查阅复制台账、合格证、维修记录; |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瓦尔古丽·阿不都热依木开展了农机销售、
农机维修的执法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9号) |
一次 |
农机销售、农机维修 |
现场实地检查 |
无强制年检 |
上半年3月份 |
是 |
农业农村局 |
公安局
、市场
监督管
理局 |
| 26 |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
高昌区昌胜农业机械销售部 |
询问、查阅复制台账、合格证、维修记录; |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昌区昌胜农业机械销售部开展了农机销售
的执法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9号) |
一次 |
农机销售 |
现场实地检查 |
无强制年检 |
上半年3月份 |
是 |
农业农村局 |
公安局
、市场
监督管
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