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部门

检查评查、上限

备注

1

河道范围内擅自采砂的监督检查

从事采砂、取土、采石的单位(户)

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2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监督检查

擅自凿井的(户)

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3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监督检查

取水单位(户)

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4

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监督检查

取水单位(户)

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5

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监督检查

取水单位(户)

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6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其他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户)

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7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户)

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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