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条件
(二)正常恢复供热业务在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如遇到特殊供暖热用户需求,在自身阀门正常开关状态下,不影响其它热用户供暖也可办理恢复供热业务;
(三)面积核销后的用户,需要重新办理供热业务的按新
增入网处理,不在此范畴;
(四)申请恢复供热业务的用户须结清所有欠费并缴清本采暖年度剩余期间的全额热费。在报停续停期间发现有私接暖气的或有相关窃热等不良行为的,需补缴完该采暖期全部热费;
(五)申请用户实地具备恢复条件,不存在危害相邻用户
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服务电话,举报电话:0995-6250001/62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