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条件
(一)每年4月1日-8月31受理下一个采暖期停止供热业务,系统已注水或进入循环状态前停止受理停止供热业务;
(二)申请停止供热业务的用户需缴清自产权所有日起至
上个采暖季期间所欠热费,并预交下个采暖期应承担的基本热费,协议期限内,如遇有热费价格或供热运行基本热费调整时,供热方按照新标准收取费用;
(三)供热系统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
(四)不存在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
安全的。
(五)申请停止供热业务的用户须签订《停止用热协议》。
(六)首次办理报停热用户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
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含户主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签订日期图纸等)。异地用户可委托他人(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办理或传真微信等发送个人相关资料远程办理报停手续。
收费标准
(一)根据《吐鲁番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吐地发
改价管[2009]313号,申请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承担百分之二十的基本热费。
服务电话,举报电话:0995-6250001/62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