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8-07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1 买* 自然人 652101********2813 身份证 高水罚决(2026)01号 非法安装干扰设备,干扰用水计量的违法行为 在电磁流量计的感应器内套入黑色塑料管子,以此干扰电磁流量计正常计量,影响用水量精准计量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罚款 处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补缴1675.6896立方米未计量水量相应的水资源税 2026-4-14 2027-4-14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 1165210101060035XN
2 段* 自然人 654001********3753 身份证 高水罚决(2026)03号 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擅自用水行为 更新机电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到擅自用水,用水时间较长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税),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税),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 罚款 处伍仟元(¥5000)行政处罚;补缴58105.88立方米未计量水量对应的水资源税 2026-7-15 2027-7-15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 1165210101060035XN
3 买* 自然人 652101********4012 身份证 高水罚决(2026)04号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在院子里凿一眼小口井,井口直径为20厘米,配套直径为32毫米的黑色管子,井深40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规定。 罚款 处伍仟元(¥5000)行政处罚 2026-6-26 2027-6-26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 1165210101060035XN
4 张* 自然人 410927********4014 身份证 高水罚决(2026)07号 非法安装干扰设备,干扰用水计量的违法行为 在电磁流量计的感应器内套入黑色塑料管子,以此干扰电磁流量计正常计量,影响用水量精准计量。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罚款 处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补缴404.271立方米未计量水量相应的水资源税 2026-7-3 2027-7-3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 1165210101060035XN
5 朱* 自然人 410423********8811 身份证 高水罚决(2026)08号 非法安装干扰设备,干扰用水计量的违法行为 在电磁流量计的感应器内套入黑色塑料管子,以此干扰电磁流量计正常计量,影响用水量精准计量。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罚款 处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补缴2310立方米未计量水量相应的水资源税 2026-7-1 2027-7-1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 1165210101060035XN
6 海* 自然人 652101********2815 身份证 高水罚决(2026)10号 非法私设暗管,干扰用水计量的行为 在地面下1米位置挖坑,在机电井原有输水钢管上开孔,插入直径4寸管道后回填,私自加装暗管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罚款 处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补缴5883.36立方米未计量水量对应的水资源税 2026-6-26 2027-6-26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 1165210101060035XN
7 王* 自然人 372522********6959 身份证 高水罚决(2026)11号 非法私设暗管,干扰用水计量的行为 在距地面约1米处的原有输水管道上开孔,将一根直径90毫米黑色软管接入管道内部,私设暗管绕开取水计量设施直接取用地下水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罚款 处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补缴2350.029立方米未计量水量相应的水资源税 2026-7-13 2027-7-13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 1165210101060035XN
8 阿* 自然人 652101********281X 身份证 高水罚决(2026)13号 非法私设暗管,干扰用水计量的行为 在距地面约1.20米处的原有铁管道上开孔,将一根直径70MM黑色软管接入管道内部,私设暗管绕开法定取水计量设施直接取用地下水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罚款 处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补缴6330.508立方米未计量水量相应的水资源税 2026-7-14 2027-7-14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 1165210101060035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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