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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加快落实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有关工作的函》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防范风沙、极端高温等特殊地域气候带来的道路通行安全隐患,全面保障辖区各级公路安全完好、稳定畅通,精准服务辖区矿产运输、文旅产业、乡村振兴及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自治区相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结合高昌区路网布局、地域环境、产业发展实际,牵头起草了《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草案)》(以下简称《公告(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您对以上《公告(草案)》有意见建议,请在202693日前将修改好的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723126661@qq.com,或通过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995-856177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草案)

为全面规范高昌区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防范风沙、极端高温等特殊地域气候引发的道路通行安全隐患,切实保障辖区各级公路安全完好、稳定畅通,全力服务辖区矿产运输、文旅产业、乡村振兴及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昌区戈壁绿洲交错、路网全域覆盖城乡、串联景区矿区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统一划定辖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适用范围

本次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覆盖吐鲁番市高昌区全部行政辖区,涵盖区域内所有已通车、在建及规划阶段的全部公路路网,包含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各等级公路。管控区域覆盖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及城区范围内的全部公路路段,实现辖区公路管控全域无死角、全覆盖。

二、公路用地与建筑控制区划定标准

(一)公路用地界定规则

已依法完成征收、征用的公路路段,若土地确权范围超出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官方征地确权红线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土地权属尚未明确的公路路段,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截水沟外缘起算,宽度不少于1米;无边沟、护坡、截水沟等附属设施的路段,以路缘石、路基坡脚向外延伸1米划定公路用地边界。

(二)建筑控制区统一测算基准

全区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统一以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延伸测算,各等级公路管控标准如下:

1.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50米,其他高速公路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国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20米;

3.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15米;

4.县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10米;

5.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5米;

6.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3米。

针对乡道、村道实行新建、存量道路分类管控:规划新建、改扩建乡道、村道严格执行上述5米、3米建筑控制区标准;对已通车、沿线房屋已建成且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已落地实施的存量乡道、村道,以现有宅基地红线、建成房屋外墙边界作为建筑控制区实际管控底线,由乡镇实施弹性管控;已完成法定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备案的片区,农村道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可衔接规划既定建筑控制线,优先尊重法定规划布局,避免规划与公路管控标准双重冲突。

对于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1.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2.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村镇、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杆塔、箱变、配电室等输变配电基础设施,在保障公路通行安全、不影响行车视距前提下,可结合供电服务半径合理优化选址退距,不强制套用公共场所统一退距管控标准;存在争议点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现场会商确定。

(三)特殊路段管控补充要求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平面交叉路口、矿区及景区出入口、桥梁隧道等特殊路段,结合行车安全视距、大型车辆通行半径、转弯制动安全等实际需求,适度扩大建筑控制区管控范围,具体边界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公路与河道、铁路、油气、电力管线等保护区重叠的路段,由交通、自然资源、水利、铁路、应急管理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等部门联合现场核查,统一核定复合管控边界。

辖区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同步完成建筑控制区勘界、公示公告工作,全面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

三、管控管理规定

(一)严格管控新建构筑物与涉路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养护、安防改造、应急保通等公路专项工程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厂房、围墙、大棚等各类地面构筑物;严禁擅自埋设油气、电力、通信管线,严禁私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标牌。

因抢险救灾、电力故障抢修、应急保供等紧急民生事项,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临时施工作业的,可先行开展抢修作业,作业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完工后及时恢复公路原状,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10千伏及以下配网改造、低压农网升级、日常消缺运维等普惠性民生配网小型工程,实行年度或季度告知承诺管理,由供电企业按周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报备整体实施计划;在严格保障通行安全、不侵占行车路面、不破坏公路附属设施前提下,免于逐点办理涉路行政许可,免于收取各类涉路许可及补偿费用。本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审批、合规建成的存量电力线路及附属设施,开展日常巡视检修、缺陷消除、同规模技术改造等不改变原有路径、不新增占地、不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作业,免于重新办理涉路行政许可。

因民生保障、水利建设、能源配套、文旅标识设置等特殊情形,确需开展施工建设、管线埋设、标牌设置等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前向高昌区交通运输局申请涉路行政许可,提交专项安全防护方案,落实路基、边坡、行车视线等安全防护措施,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未经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埋设管线、临时搭建厂棚、修建构筑物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拆除、清运全部费用由建设、构筑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规范存量建筑管理

本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审批、合法建成的建(构)筑物,经核查对公路运行安全无重大隐患的,可维持现状正常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对存量建筑进行扩建、加高、外延搭建,或通过拓宽院落、翻新修缮、外墙改造等方式变相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具备合法用地建房手续的存量合规房屋,允许开展不向外扩建、不抬高外立面、不外延院落的内部修缮、屋面防水、墙体粉刷、院内葡萄晾晒棚搭建等非外延式改造,无需办理涉路许可;因房屋老化、抗震加固等安全需求确需局部改造,且不突破原有建筑边界的,简化涉路备案流程,由乡镇交通、规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后即可实施。存量合法建筑不得翻建、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存量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公告、限期拆除、催告、诉讼期满后依法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予以处置。

因公路改扩建工程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等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拆除控制区内存量建筑的,严格按照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规范开展评估、补偿工作,依法足额落实补偿资金。本公告下发后新增违章建筑、无审批构筑物,拆除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严格落实“谁批准、谁赔偿”处置原则。

(三)规范沿线城乡规划建设

新建居住区、乡镇集中居民点、农贸市场、产业园区、学校、物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及经营性项目,选址必须主动避让公路建筑控制区,严格落实安全管控距离要求:国、省道沿线新建建设项目,距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距离不少于50米;县、乡道沿线新建聚居点及配套设施,距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距离不少于20米。

新建村镇、产业片区原则上实行公路单侧集中布局,杜绝跨路分散建设,有效降低车辆跨线通行、人员横穿公路带来的安全风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工程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时,须严格核验公路安全管控距离标准,并须经交通部门安全复核通过后,方可审批。

自然资源、住建、规划部门必须严守公路沿线土地、规划审批源头关口,严禁以罚代批、先建后批,对违规审批、违规许可行为从严追责。

(四)建筑控制区外配套管控细则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围挡、苗木绿化带,设置仓储堆料场等设施的,不得遮挡公路交通标志、信号灯,不得压缩、侵占行车安全视距,不得堵塞公路排水边沟、损毁公路边坡防护及附属设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和排水通畅。

(五)结合地域特色专项管控

结合高昌区风沙多发、极端温差显著、重载矿产运输车辆密集、旅游车流集中的地域特点,严禁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实施各类违规行为:严禁堆放砂石、建材、秸秆、建筑垃圾、矿渣、杂物,防范大风扬尘遮挡行车视线、堵塞公路排水系统;严禁开荒取土、挖沟引水、漫路灌溉、搭建临时棚圈、堆放粪肥、打场晒粮;严禁擅自砍伐、损毁公路行道树、边坡固沙植被,破坏路基、边坡、护栏、涵洞等公路附属设施;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管控范围内开展采石、挖砂、取土等作业,杜绝威胁公路主体结构安全的行为。

四、监管职责与执法处置

(一)部门与属地分工

高昌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统筹全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常态化日常巡查、涉路行政许可审批、行业监督管理线索移交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实行网格化分片管控,重点排查整治辖区乡道、村道沿线违法建设、违规堆料、私搭乱建、摆摊设点等问题,及时开展劝阻、上报及整改督导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司法、城管、农业农村、林草、文旅、水利、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办理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审批事项,履行会签确认程序。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设监管、行政执法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多部门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管控合力。

(二)违法行为处置规则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私搭乱建、违规埋设管线、占道堆放物料、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遮挡交通标志、违规摆摊设点、妨碍行车安全视距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执法行为。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清理违规堆料、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公路原有路况及设施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整改、拒不自行拆除违法设施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续产生的拆除、清运等全部费用,由违法责任人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自XXXX年XX月XX日施行。此前高昌区发布的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2.由高昌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各乡镇、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分路段、全覆盖的管控台账;在国省干线出入口、乡镇集镇、重点景区及矿区道口等关键点位,结合“路长制”工作,统一设置公示增设控制区管控范围、禁令要求及监督举报电话0995-8532876

3.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高效管控机制。发改、司法、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利及各乡镇持续压实管控责任,不再直接设定将公路建筑控制区合规审查纳入城乡规划、项目审批常规流程,各部门按法定职责履职,履行会签程序,构建规范化、常态化、全覆盖的公路安全管控体系。

4.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公路沿线违法建设、侵占路权、破坏公路设施、违规占道作业等违法行为,全民共治、源头防范,共同维护辖区公路安全畅通、规范有序的通行环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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