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高昌区胜金乡X060线吐鲁番某有限责任公司
“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30     浏览次数: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员基本情况

(二)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事故道路情况

涉事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六)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和善后处置、应急救援评估及事故迟报原因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四)应急救援评估

(五)事故迟报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情况

五、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履行情况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相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高昌区胜金乡X060线吐鲁番有限责任公司“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稿)

2026年5月18日,高昌区胜金乡X060线6公里+800米处发生一起客运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0.1万元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各方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26年5月20日,经高昌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人社局、胜金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高昌区胜金乡X060线吐鲁番某有限责任公司“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高昌区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员基本情况

事故当事人1:阿某,男,维吾尔族,住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4月12日,有效期限:2021年4月12日至长期。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2025年12月12日,有效期限:2031年12月12日。事故中驾驶新K*****号牌客运轿车。

经司法鉴定:阿某的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和常见毒(药)物成分。

事故当事人2:早某(死者),女,维吾尔族,户籍地:吐鲁番市鄯善县,无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驾驶无号牌“哈牛”牌三轮摩托车。

经司法鉴定:早某的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和常见毒(药)物成分。

(二)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K*****号起亚/YQZ7169MGE5,车辆识别代号LZGJ1***********,发动机号J104****,机动车所有人:吐鲁番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单位,车辆使用:公路客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车辆投保情况:交强险、商业险,终止日期2027年2月10日;道路客运承运人险、终止日期2027年2月11日。事故车辆有卫星定位装置、汽车行驶记录仪。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吐鲁番某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成立日期:2000年8月11日,营业期限:2000年8月1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地际班车客运、地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汽车修理(仅限下设分支开展经营)。汽车配件销售、客运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全管理情况:公司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法人代表为郭某,杨某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马某、艾某担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并分别设5名安全员和GPS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公司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传达学习国家法律、行业规范、警示案例及通报公司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

存在的问题:

企业未核查GPS动态监测系统内事故发生路段限速标准,动态管控履职不到位,将事故路段60km/h的限速标识设定为80km/h,导致阿某驾驶K*****号客运轿车以75km/h速度行驶,车载GPS动态监测系统未对其进行超速提醒。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X060线6公里+800米路段处,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划有中心线和白实线,该路段限速60km/h。

涉事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根据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26〕痕鉴字第****号),K*****号牌客运轿车事故发生时的速度为75km/h,无号牌“哈牛”牌三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速度为31km/h。

(六)现场勘验情况

根据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新K*****号客运轿车与无号牌“哈牛”牌三轮电动车碰撞接触点南北方向位置位于现场道路南侧白实线以北5.95m,东西方向位置位于现场路线所留无号牌“哈牛”牌三轮电动车左后轮挫划印起点处。

1交通事故绘制图

)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5月18日11至13时,胜金乡气温在25.6-27.2℃,无降水量,极大风速阵风6级。事故发生地附近天气状况良好,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2026年5月19日10时19分,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昌区大队办案民警依某,将《十二类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表》报送至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和善后处置、应急救援评估及事故迟报原因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8日11时13分许阿某驾驶新K*****号牌客运轿车,沿X060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X060县道6公里+800米处时,与同方向早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早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现场照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K*****号客运轿车驾驶员阿某11时14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将现场情况汇报给接警人员11时18分许,胜金乡派出所民警及胜金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并将伤者送往吐鲁番市人民医院。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区直相关部门联系死者家属及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秉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积极负责的原则,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全力推进各项事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四)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立即安排部署,组织公安、应急、交通运输、胜金乡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此次应急处置响应及时、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事故迟报原因

事故发生初期,现场无明显暴力、创伤、意外致死直观特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昌区大队无法当场区分死者系自身疾病猝死、意外伤亡或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因事故现场环境、现场痕迹逐一勘察、核查取证、死因甄别等工作,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上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0.1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K*****号客运轿车驾驶员阿某在驾驶车辆时以75km/h速度行驶(事故路段限速60km/h),并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同方向早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早某死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早某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企业未核查GPS动态监测系统内事故发生路段限速标准,动态管控履职不到位,将事故路段60km/h的限速标识设定为80km/h,导致阿某驾驶K*****号客运轿车以75km/h速度行驶,车载GPS动态监测系统未对其进行超速提醒,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高昌区“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情况

根据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昌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2101********号)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和事故成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阿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早某无责任。

五、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履行情况

经查,自2026年以来,高昌区交通运输局落实“两客一危”及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常态化调度机制,坚持每月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议,针对极端天气、重点节假日及时召开专题部署会。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存在的违章次数多、违章长期未处理、车辆未审验等问题的11家运输企业开展约谈;专题组织召开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业务培训会议,累计现场督导核查企业22家、电话核查36家次;组织辖区28家“两客一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企业累计自查一般隐患484条、重大隐患17条,均已督促整改完毕;持续对“两客一危”及城市客运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复查闭环工作,截至2026年7月,累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50家,排查各类隐患195条,已完成整改178条,下发各类执法文书37份;对自治区督导组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的2家企业落实挂牌督办制度,盯紧问题整改闭环落实,同时实施一案双罚行政处罚措施。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阿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超速行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7月2日,吐鲁番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对阿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吐鲁番某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未核查GPS动态监测系统内事故发生路段限速标准,未按规定设置超速行驶限值,动态管控履职不到位,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移交至高昌区交通运输局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事故结案后30日内书面反馈至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相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履职不到位。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直报工作的通知》(新应急﹝2022﹞75号),公安交管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即“十二类车辆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将交通事故简要情况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该单位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十二类车辆事故”信息。建议对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分局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吐鲁番某有限责任公司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核查完善GPS动态监测系统内各路段的限速标准,精准设置分段超速报告阈值,杜绝统一默认限速、路段限速不符等问题,确保系统限速数据与实际道路限速标准完全一致。二是明确安全管理人员、GPS监控员岗位职责,建立双人核查机制,定期核查、更新GPS动态监测系统内道路限速参数、报警(提醒)功能运行状态。规范动态监控处置流程,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规行驶等问题实时语音提醒、登记台账、闭环处置,杜绝监控流于形式。三是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法规、超速疲劳驾驶等典型事故案例。组织安全员、监控员动态管控履职能力专项培训,强化安全员、监控员考核制度,落实好岗位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强化工作职能,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GPS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重点抽查各路段限速参数、超速阈值设置、疲劳驾驶限值、报警处置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企业逐项整改,完成闭环。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GPS动态监控值守制度,明确专人定期对照道路最新限速标准更新系统参数,杜绝参数滞后、设置错误等问题。对GPS动态监测流于形式、整改不力的企业,采取对主要负责人约谈、通报以及处罚等措施。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警示教育学习和GPS动态监测系统的操作技能,确保驾驶员能正确使用。四是加强对GPS动态监测系统平台的监督力度,确保系统内各参数、限值准确,确保车载监控系统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对驾驶员进行报警。

交通管理部门优化事故上报程序,强化道路执勤。一是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直报工作的通知》(新应急﹝2022﹞75号)要求,持续优化道路交通十二类车辆伤害事故上报程序,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信息。二是共享更新路况限速数据。梳理辖区事故路段及全域道路最新限速标识信息,及时推送至运输企业及监管平台,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强化路面联动核查,重点查处运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及时将相关违法行为通报至运输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四是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企业开展抽查,盯紧GPS动态监测系统参数设置、预警处置落实情况,杜绝同类隐患重复出现。

关闭

e2a37830e037435cab11b38a94606309
938e2d17fe304da595a41cc7a3ac20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