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吐鲁番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7·24”一般污水井窒息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20257241210左右吐鲁番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污水井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81日,经高昌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高昌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文旅局商工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公安局、工会等部门和某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吐鲁番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7·24”一般污水井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高昌检察院、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调阅事故相关资料等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吐鲁番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21325注册地位于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法定代表人为艾某某。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艾某某维吾尔族,45岁,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起担任)

2.阿某某维吾尔族,49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系公司前厅经理

3.马某某(死者),族,54岁,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生前系承揽管道疏通工作人员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燃气及电线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逃生演练。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1年3月艾某某担任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盘工作,主抓财务工作2025年6月阿某某到某公司工作,任前厅经理,负责大厅及前台管理工作,对安全工作不了解。

(四)事故现场情况中心现场位于高昌区某酒店前停车场入口处南至北第一个污水井内,中心现场污水井井口直径为0.7米,圆形;污水井盖直径0.7米,圆形金属制;使用工具将井盖打开,井盖下方为污水井,经测量井口到井底3.9米。

(五)相关部门及人员履职情况

高昌区文旅局今年以来至事发前只对某公司开展过旅游宣传工作,例如到该公司开展消费券推广等工作,未对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六)公安刑侦部门尸检情况

202572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高区)公(刑侦)鉴(尸检)字〔2025〕81号),“根据尸检情况结合现场勘察综合分析死亡原因:死者全身沾染粪石及污物,双眼紧闭,两侧眼睑间隙见污物填塞,角膜轻度浑浊,球睑结膜及内侧眼睑充血,鼻腔见污物填塞,舌外伸呈齿咬舌状,口唇紫绀,颈部两侧颈静脉怒张,胸前壁见大面积散在皮下出血点;因此结合现场勘察综合分析其死亡原因系污物填塞呼吸道造成窒息导致死亡。分析意见:死者马某某符合污物填塞呼吸道造成窒息导致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23日晚,某公司后厨员工向大堂经理阿某某报告下水道排污不畅,阿某某联系管道疏通人员无果,最后联系到朋友百某某帮忙找管道疏通人员。

7月24日上午,百某某找到管道疏通人员马某某,向其提供阿某某电话让其自行联系;

11时41分,马某某骑两轮电动车到达该公司停车场,电动车上载有管道疏通工具;

11时42分,马某某打开停车场污水井盖,向井内观望查找管道堵塞位置;

11时47分,该公司总经理艾某某与某公司人力专员一起走到涉事污水井口与马某某商量污水管疏通事宜;

11时50分,艾某某与某公司人力专员一起打出租车离开某公司;

12时11分,马某某独自一人下井作业,未穿戴防护用具,现场没有看护人员;

12时15分,马某某将疏通管道用的工具从井内扔到井外,随后手抓井口做出向井外攀爬的动作,但突然松手跌落井内,直至被人发现再未出井;

18时16分,某公司维修工库某某经过涉事井口时发现有人面朝下趴在涉事井底,向井内呼叫无应答,立即跑到前台通知工作人员,并向路边巡逻民警报告求助,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没有工具无法将马某某从井里救出,立即拨打119及120求救;

18时25分,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施救;

18点28分,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

18点51分,消防员将马某某从井底移到地面;

18点57分,马某某被医护人员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高昌区公安局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高昌区人民政府进行报告,根据高昌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示,高昌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某街道办事处、属地派出所、社区等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同时展开事故的相关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高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对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并于当日成立以高昌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为完善酒店下水道疏通作业事故应对体系,区应急管理局将围绕应急救援的有效性、资源匹配度等方面展开评估,从响应速度、处置能力等维度找出不足,为优化救援机制提供依据。

三、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身份信息如下:

马某某族,54岁,身份证号:XXXXXX户籍地址:XXXXXX,现住址:XXXXXX,生前系从事管道疏通的自然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昌委、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经过善后处理工作组协调,涉事企业积极同死者家属充分沟通,目前正在协商赔偿事宜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下井作业前未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培训,下井作业前未了解井下情况(如井深、是否存在有毒气体、积水、淤泥等),未对污水井进行通风,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且井口未配备监护人员,独自一人下井作业,最终因污物填塞呼吸道造成窒息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聘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自然人马某某独自开展下水道疏通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下水道疏通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下水道疏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事调查认定,吐鲁番某公司“7·24”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下水道疏通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问题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任命安全管理人员,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将下水道疏通作业外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自然人马某某独自开展下水道疏通作业。该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下水道疏通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缺乏辨识,未对下水道疏通作业进行监管,未能有效制止、纠正污水井疏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六、有关部门的主要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关于明确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试行)的通知》(吐安防消办2025〕19号对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市文旅局负责新兴住宿、宴会厅、迷你网咖等行业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新兴住宿、宴会厅、迷你网咖等行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通过质量等级评定的新兴住宿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措施。比照市文旅局职能范围,高昌区文旅局对该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职责。高昌区文旅局在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中未能识别出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安全风险隐患,指导督促该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落实不到位

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民或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疏通下水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马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私自承揽疏通下水道服务,在下水道疏通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对污水井井下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未穿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违规下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源头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95-B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对公司给予罚款XX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艾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全员责任制未压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给予XX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阿某某,作为某公司前厅经理、负责公司安全工作,排查发现风险隐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该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高昌区文旅局作为住宿业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短板,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工作还没有做实、做细,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对高昌区文旅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马某某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佩戴任何有效防护用品就开展作业;马某某未取得作业资质,缺少基础且必要的有限空间作业常识和防护技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混乱;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辨识出事发污水井存在窒息风险,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高昌区文旅局作为监管部门,对污水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存在漏洞,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安全意识

涉事公司要切实加强法治观念,本着对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专题召开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增强公司整体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管理,规范作业流程,保证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落到实处

(二)落实监管职责,吸取事故教训

高昌区文旅局要吸取事故教训,深刻领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高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执法,科学监管,持续深入开展酒店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本起事故在监管行业领域内进行通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明确监管职责,开展联合执法

根据《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关于明确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试行)〉的通知》(吐安消防办〔2022〕19号)、《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吐安办明电〔2024〕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文旅局、市场监管、商工局、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厘清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切实消除餐饮、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突出重点,要加强工作联动,通报和共享安全生产信息,积极协同、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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