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运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高昌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作者:     来源: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10-22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案由) 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和处理依据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1 吐市环(高)罚〔2026〕5号 吐鲁番市中合砂石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吐鲁番市中合砂石有限公司 91650402MAD833RN22
艾尼娃尔·阿迪热合曼
2026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发现,发现该公司在吐鲁番市葡萄沟建筑用砂2号矿项目,已建成露天采矿场、工业广场、临时产品堆场废石料场、生活区、供水、排水、供电等主要工程。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
2026年10月19日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2 吐市环(高)罚〔2026〕7号 吐鲁番市金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吐鲁番市金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91650402MAER02LE0T
李晓华
2026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高昌区机场北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1号建筑砂石料矿项目已动工建设,公司生活区、供水、供电、原料仓等工程基本建成。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
2026年10月19日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
3 吐市环(高)罚〔2026〕8号 新疆弘晟诚达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新疆弘晟诚达建材有限公司 91650102MADWUQCE5Y
将小泉
2026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发现,发现该公司在吐鲁番高昌区葡萄沟北2号砂石料厂项目,露天采矿场、综合加工厂房、生活办公区、供水、供电、原料仓等主要工程基本建成。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
2026年10月19日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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