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昌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水利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各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本局行使的水利领域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职权委托高昌区水管总站承担办理,具体委托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坝安全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自治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区域限定在高昌区行政管理辖区内。
三、依据法律法规,对本区域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工程、水土保持等活动行使行政检查权。
四、依法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协调处理水事矛盾纠纷,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水事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
七、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委托期限:2026年7月13日至2028年7月12日,为期2年。委托期间,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