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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3.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10号)。
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
根据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0〕6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