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29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2024年第10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5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高昌区王正东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姜、高昌区果果家水果店销售的荔枝、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幸福路分公司销售的柑、高昌区刘大姐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高昌区黄砚所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高昌区王正东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7日,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高昌区王正东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姜是当事人于2024525日从高昌区东疆批发市场吐鲁番市豫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件(每件14公斤,共42公斤),进货价190/件,在其经营场所以14/公斤的价格销售食品货值金额588元,违法所得18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姜已全部售完。因姜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王正东蔬菜批发部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4〕209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7月1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高昌区果果家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1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高昌区果果家水果店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4年6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荔枝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0日从乌鲁木齐九鼎市场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赵氏食品店50件(每件8公斤,共400公斤)进货价130元/件,在其经营场所135元/件的价格销售,食品货值金额6750元,违法所250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荔枝已全部售完。因荔枝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荔枝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荔枝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果果家水果店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4〕215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7月8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幸福路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7日,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幸福路分公司销售的“柑”(购进日期:2024年5月26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2024年5月25日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二杨鲜森水果批发部购进6件柑,当事人于2024年5月26日从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调拨1件(每件20公斤,共20公斤)调拨价150元/件,在其经营场所以均价8.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食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8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已全部售完。因柑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柑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柑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吐鲁番市正良商贸有限公司幸福路分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4〕210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7月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高昌区刘大姐水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7日,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高昌区刘大姐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5月12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香蕉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泉益果品商行以35元/件的价格购进50件(每件12公斤,共计600公斤),以45/件的价格销售,食品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500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香蕉已全部售完。因香蕉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合格证明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刘大姐水果批发部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4〕241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7月8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高昌区黄砚所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7日,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高昌区黄砚所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6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6日从高昌区丽平蔬菜批发部以145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共计11.8公斤),以1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食品货值金额177元,违法所得32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姜已全部售完。因姜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合格证明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黄砚所蔬菜批发部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4〕240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7月6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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