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广大居民群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政策落实,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高昌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高昌区绿洲路以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绿洲路以南、南环路以北、驼铃路以西、团结路以东范围(最终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三、征收时间:自政府公告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自然资源、房管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不动产证、房产证及交易手续;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营业手续。
五、征收部门:吐鲁番市高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依照补偿协议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