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工作要求,高昌区从2018年5月开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证颁证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高昌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内1998年至2016年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旧证作废,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颁发之日生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