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扶持补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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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范围
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以上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100元/人/月,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开办补贴: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人员满意率达80%。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100张床位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进行补贴;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补贴。
三、实施步骤
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联系方式
地址:高昌区西环北路2975号
电话:0995-8181523
传真:0995-856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