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索 引 号 010600106/2022-00054 发布机构 公开日 2023-07-27
文  号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
公开范围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处罚事项及标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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