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

高昌区2026年1-7月经济运行分析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6-08-14     浏览次数:

1-7月,全区锚定中心工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供需结构、夯实发展底盘,多措并举稳经济、促转型、强弱项、守底线,持续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一、规模以上工业情况

1-7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4.67亿元,同比增长2.5%。

(一)电力生产是拉动工业增长的主动力。1-7月,从三大门类来看,我区采矿业增加值同比下降22.5%,下拉规模以上工业增速3.3个百分点;制造业增加值同比下降1.7%,下拉规模以上工业增速0.8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7.0%,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增速6.6个百分点。

(二)分轻重工业来看,工业支撑有力全区规模以上轻工业同比下降3.3%下拉全区增速0.8个百分点;全区规模以上重工业同比增长4.3%拉动全区增速3.3个百分点。

(三)五大行业实现增长。1-7月,在高昌区主要统计的14个工业行业大类中,5个行业生产实现正增长,累计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9.1%,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14.2%,拉动全区增速1.1个百分点,贡献率为44.7%。其中:非金属矿采选业净增长;金属制品业同比增长45.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35.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同比增长5.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3.1%。

(四)四成产品产量同比增长。1-7月,在统计的23种主要工业产品中有10种产品的产量实现增长,占总产品的比重为43.5%。其中:原盐净增长;氧化铬氯同比增长107.4%;自来水生产量同比增长68.0%;氧化铬同比增长32.3%;芒硝同比增长28.9%;发电量同比增长11.8%;煤气生产量同比增长6.5%工业仪表同比增长4.7%;玻璃包装容器同比增长1.4%;焦炭同比增长0.3%。

(五)电力保供应。1-7月,全社会用电量13.91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5.4%。全行业用电量11.20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9.7%;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合计2.7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9%,其中:城镇居民用电0.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1%;乡村居民用电1.7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2%。

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1-7月,高昌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44.43亿元,同比增长14.6%。

(一)三次产业实现“一增两降”。第一产业投资同比下降72.1%,下拉投资增长1.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投资同比增长34.9%,拉动投资增长20.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投资同比下降13.1%,下拉投资增长5.1个百分点。

(二)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拉动作用显著。1-7月,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完成投资38.40亿元,同比增长20.0%,占全区投资的比重为86.4%,拉动投资增长16.5个百分点。

(三)商品房销售实现双增长。1-7月,商品房销售面积完成11.7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4%;商品房销售额完成4.80亿元,同比增长9.1%。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完成10.74万平方米,占商品房销售面积的91.2%,同比增长15.0%;住宅销售额完成4.17亿元,占商品房销售额的86.9%,同比增长15.5%。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情况

1-7月,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11.69亿元,同比下降6.6%。

餐饮业持续快速增长1-7月,分行业来看,限额以上批发业完成9.12亿元,同比下降5.4%;零售业完成2.30亿元,同比下降12.7%;住宿业完成1673万元,同比增长12.5%;餐饮业完成939万元,同比增长43.7%。

(二)体育、娱乐用品类商品零售活力持续增强。1-7月,在统计的16类商品中,11类商品实现正增长。主要是体育、娱乐用品类同比增长367.6%;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同比增长278.9%;日用品类同比增长101.4%;化妆品类同比增长69.7%;通讯器材类同比增长36.3%;粮油、食品类同比增长18.5%;中西药品类同比增长16.1%;饮料类同比增长13.3%;烟酒类同比增长5.2%;文化办公用品类同比增长4.3%;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3.6%。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情况

1-7月,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完成7.66亿元,同比下降12.7%,对整体增速影响较大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业与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别下拉规模以上服务业增速5.5、5.4、2.2个百分点。

五、财政收支情况

1-7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83837万元,同比增长6.3%。其中:税收收入完成65400万元,同比增长23.9%;非税收入完成18437万元,同比下降29.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269477万元,同比增长0.4%。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7089万元,同比下降8.1%;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53960万元,同比增长106.8%。

六、金融情况

截至7月末,全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51.88亿元,同比增长13.6%。其中:住户存款121.26亿元,同比增长5.7%;非金融企业存款38.83亿元,同比增长20.7%;机关团体存款53.06亿元,同比增长13.4%;财政性存款38.71亿元,同比增长37.7%。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98.71亿元,同比增长2.4%。其中:住户贷款60.41亿元,同比增长33.1%;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138.30亿元,同比下降6.9%。

总体来看,1-7月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发展。下阶段,要聚焦高质量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加快项目进度,挖掘增长潜力,确保经济行稳致远,为完成全年目标提供支撑。


指标

本月

本月止

累计

累计同比±%

综合(亿元)

地区生产总值(现价)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农林牧渔业产值(现价)

农业产值

林业产值

牧业产值

渔业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工业(亿元)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现价)


2.5

#轻工业


-3.3

重工业


4.3

规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万吨标煤)

43.35

-7.7

规上工业企业用电量(亿千瓦时)

4.92

5.8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原煤(万吨)

318.20

-24.5

钢结构(万吨)

4.97

-9.4

水泥(万吨)

27.49

-22.9

洗精煤(万吨)

0.00

-100.0

其他洗煤(万吨)

0.00

-100.0

焦炭(万吨)

23.60

0.3

芒硝(万吨)

2.26

28.9

硫化纳(万吨)

3.00

-28.1

纱(万吨)

6.75

-1.0

葡萄干加工(万吨)

1.28

-74.1

发电量(亿千瓦小时)

32.81

11.8

#风力发电(亿千瓦小时)

11.92

20.2

太阳能发电(亿千瓦小时)

6.52

46.0

火力发电(亿千瓦小时

14.05

-2.7

水力发电(亿千瓦小时)

0.32

-39.3

商品混凝土(万立方米)

5.79

-42.2

氧化铬氯(吨)

1263

107.4

氧化铬(吨)

7973

32.3

玻璃包装容器(万吨)

4.27

1.4

工业仪表(台)

58057

4.7

水泥混凝土电杆(根)

4522

-41.9

自来水生产量(万立方米)

4488

68.0

供热量吉焦)

178.36

-22.3

煤气生产量(万立方米)

6365.07

6.5

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个)

61

营业收入(亿元,下同)

53.79

-23.6

营业成本

48.22

-22.6

营业利润

0.79

-80.5

利润总额

1.32

-68.3

应收账款

37.72

-22.7

资产总计

333.82

-0.2

负债总计

242.19

-0.3

应交增值税

0.39

-50.6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14.6

第一产业

-72.1

第二产业

34.9

第三产业

-13.1

#房地产开发投资

-39.5

房屋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178.45

-4.7

#住宅

99.11

-7.3

房屋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14.68

-14.2

#住宅

10.71

-11.8

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11.77

10.4

#住宅

10.74

15.0

商品房销售额(亿元)

4.80

9.1

#住宅

4.17

15.5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万元)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限额以上

116856

-6.6

限额以下

按行业分组(限上)

#批发业

91204

-5.4

零售业

23040

-12.7

住宿业

1673

12.5

餐饮业

939

43.7

财政(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83837

6.3

#税收收入

65400

23.9

非税收入

18437

-29.2

基金预算收入

17089

-8.1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269477

0.4

基金预算支出

153960

106.8

金融(亿元)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251.88

13.6

住户存款

121.26

5.7

非金融企业存款

38.83

20.7

机关团体存款

53.06

13.4

财政性存款

38.71

37.7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198.71

2.4

住户贷款

60.41

33.1

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138.30

-6.9


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七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八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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