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

高昌区2026年1-4月经济运行分析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6-05-20     浏览次数:

1-4月,全区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聚焦“十五五”良好开局,认真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抓生产、强投资、促消费、提质量,经济运行稳定向好。

一、规模以上工业情况

1-4月,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29.74亿元,同比下降3.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8.20亿元,同比增长15.5%。

(一)采矿业是拉动增长的主动力。1-4月,从三大门类来看,我区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2.1%,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增速7.7个百分点;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增速0.5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6.5%,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增速7.3个百分点。

(二)分轻重工业来看,重工业快速增长。全区规模以上轻工业增速4.1%,拉动全区增速1.0个百分点;全区规模以上重工业增速19.2%,拉动全区增速14.5个百分点。

(三)八大行业实现增长。1-4月,在高昌区主要统计的13个工业行业大类中,8个行业生产实现正增长,增长的行业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23.6%,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89.9%,拉动全区增速20.0个百分点,贡献率为129.0%。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同比增长86.9%;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65.5%;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同比增长76.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18.3%;仪器仪表制造业同比增长7.7%;纺织业同比增长3.7%;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同比增长2.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同比增长0.3%。

(四)五成产品产量同比增长。1-4月,在统计的22种主要工业产品中有12种产品的产量实现增长,占总产品的比重为54.5%。其中:铜金属含量同比增长114.4%;自来水生产量同比增长78.7%;氧化铬氯同比增长71.1%;煤同比增长63.4%;芒硝同比增长27.2%;氧化铬同比增长16.1%;煤气生产量同比增长14.5%焦炭同比增长10.4%;纱同比增长7.5%;发电量同比增长6.8%;工业仪表同比增长5.2%;商品混凝土同比增长1.0%

(五)电力保供应。1-4月,全社会用电量7.55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3.1%。全行业用电合计5.88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7.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合计1.6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8%,其中:城镇居民用电0.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2%;乡村居民用电1.2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3%。

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1-4月,高昌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14.77亿元,同比下降11.1%

(一)三次产业实现“一增两降”。第一产业投资同比增长208.1%,拉动投资增长2.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投资同比下降3.3%,下拉投资增长2.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投资同比下降34.4%,下拉投资增长11.4个百分点。

(二)商品房销售实现双增长。1-4月,商品房销售面积完成9.7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8.6%;商品房销售额完成3.86亿元,同比增长47.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完成8.36万平方米,占商品房销售面积的85.7%,同比增长51.1%;住宅销售额完成3.15亿元,占商品房销售额的81.7%,同比增长48.7%。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情况

1-4月,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6.52亿元,同比增长1.9%。

)餐饮业快速增长。1-4月,分行业来看,限额以上批发业完成4.98亿元,同比增长4.0%;零售业完成1.41亿元,同比下降5.7%;住宿业完成784万元,同比增长4.9%;餐饮业完成457万元,同比增长31.8%。

民生类商品零售持续增长1-4月,在统计的15类商品中,11类商品实现正增长。主要是体育、娱乐用品类同比增长11.0倍;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同比增长2.9倍;日用品类同比增长85.3%;粮油、食品类同比增长30.7%;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同比增长12.8%;书报杂志类同比增长10.4%;通讯器材类同比增长8.0%;石油及制品类同比增长7.7%;饮料类同比增长3.9%;烟酒类同比增长2.6%;文化办公用品类同比增长0.7%。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情况

1-4月,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完成4.11亿元,同比下降14.2%,对整体增速影响较大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别下拉规模以上服务业增速16.5、8.4、1.7个百分点。

五、财政收支情况

1-4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47748万元,同比增长11.4%。其中:税收收入完成40983万元,同比增长30.8%;非税收入完成6765万元,同比下降41.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55152万元,同比增长4.6%。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8270万元,同比增长28.1%;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完成35142万元,同比增长143.2%。

六、金融情况

截至4月末,全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47.95亿元,同比增长26.5%。其中:住户存款119.07亿元,同比增长7.4%;非金融企业存款33.45亿元,同比增长24.7%;机关团体存款52.47亿元,同比增长14.7%;财政性存款42.96亿元,同比增长243.3%。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95.19亿元,同比增长4.3%。其中:住户贷款57.65亿元,同比增长32.8%;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137.54亿元,同比下降4.3%。

总体来看,1-4月,经济运行稳中有进,下阶段全区锚定全年目标任务,紧盯旅游消费、特色农业及新能源产业等重点环节,推动各项部署落地见效,确保经济稳定增长。

本月止

累计同比±%

合(亿元)

地区生产总值(现价)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业(万元)

农林牧渔业产值(现价)

农业产值

林业产值

  牧业产值

渔业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业(亿元)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现价)

15.5

轻工业

4.1

重工业

19.2

规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万吨标煤)

27.81

-5.9

规上工业企业用电量(亿千瓦时)

2.88

19.2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万吨)

308.25

63.4

钢结构(万吨)

2.17

-23.9

(万吨)

9.63

-38.8

洗精煤(万吨)

0.00

-100.0

其他洗煤(万吨)

0.00

-100.0

炭(万吨)

13.67

10.4

硝(万吨)

1.29

27.2

硫化纳(万吨)

1.75

-33.1

纱(万吨)

4.06

7.5

葡萄干加工(万吨)

0.84

-46.3

发电量(亿千瓦小时)

17.22

6.8

  风力发电(亿千瓦小时)

3.77

-7.8

  太阳能发电(亿千瓦小时)

3.17

118.7

  火力发电(亿千瓦小时

10.20

-1.7

  水力发电(亿千瓦小时)

0.09

-58.8

商品混凝土(万立方米)

3.02

1.0

氧化铬氯(吨)

749.5

71.1

氧化铬(吨)

4249.3

16.1

玻璃包装容器(万吨)

2.39

-0.9

工业仪表(台)

32580

5.2

水泥混凝土电杆(根)

458

-88.2

自来水生产量(万立方米)

3295

78.7

供热量吉焦)

150.03

-25.3

煤气生产量(万立方米)

3702

14.5

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个)

61

营业收入(亿元,下同)

34.54

-3.7

营业成本

30.97

-1.7

营业利润

0.73

-56.3

利润总额

0.75

-56.6

应收账款

38.40

-11.9

  资产总计

328.63

23.2

负债总计

235.86

24.0

  应交增值税

-0.02

-105.4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11.1

⠂ 第一产业

208.1

第二产业

-3.3

⠂ 第三产业

-34.4

房地产开发投资

-42.9

房屋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191.70

10.4

# 住 宅

106.14

10.8

房屋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9.97

-29.3

# 住 宅

3.75

-62.9

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9.76

48.6

⠂ # 住 宅

8.36

51.1

商品房销售额(亿元)

3.86

47.3

⠂ # 住 宅

3.15

48.7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万元)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 限额以上

65171

1.9

限额以下

按行业分组(限上)

# 批发业

49829

4.0

零售业

14101

-5.7

住宿业

784

4.9

餐饮业

457

31.8

政(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47748

11.4

  税收收入

40983

30.8

非税收入

6765

-41.4

基金预算收入

8270

28.1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55152

4.6

基金预算支出

35142

143.2

融(亿元)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247.95

26.5

住户存款

119.07

7.4

非金融企业存款

33.45

24.7

机关团体存款

52.47

14.7

财政性存款

42.96

243.3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195.19

4.3

住户贷款

57.65

32.8

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137.54

-4.3


统计法知识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统计法律底线,即“十一个不得”

1)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4)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5)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7)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8)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9)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0)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1)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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