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索 引 号 010600106/2021-00029 发布机构 高昌区政府办 公开日 2020-11-18
文  号 〔〕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林业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高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高区政办〔2020〕78号)要求,结合我区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合法性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机构,是指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以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该执法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六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

第七条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具体是指:

(1)以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2)以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依法代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3)以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行政许可受理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4)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以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代替审核。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进行法制审核;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补办批准手续前进行法制审核;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和行政执法样稿;经听证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第十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证据调查收集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律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调整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分享按钮
c0225892e85a468ab578611dba27bde0
3da946c947404995a479e5ee4d9c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