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 引 号 010600106/2021-00020 发布机构 高昌区政府办 公开日 2020-11-13
文  号 〔2020〕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水利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为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兴水、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水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监督、当事人权 利的“六公示”和政务公开的“十条”基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执法不越权、不越位,确保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合法。

二、水行政执法人员(简称执法人员,下同)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言行文明,举止规范。

三、执法人员不准收受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执法人员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相对人索要钱 物或报销费用。

五、执法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娱乐 活动。

六、执法人员不准对相对人挟私报复;不准在执法中包 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七、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水行政规费, 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执法人员不准私自留置、处理水行政规费和占用罚 没财物,做到收支两条线。

九、执法人员对遵照法律规定要求申请办领取水许可证的,须按规定时间、程序等要求予以办证;参加证照年审的,应在当日时间内审验完结。

十、执法机关在接到举报水事案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作出反应,结案后须在 15日内将其结果告知举报人;负责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0995-7698106

附件:吐鲁番市高昌区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吐鲁番市高昌区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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