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政办发〔2019〕93号)文件相关要求,实现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规范高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环境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吐鲁番市高昌区生态环境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三、执法权限
高昌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3.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
4.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
5.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6.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
7.违反现场检查规定(拒绝检查或检查中弄虚作假);
8.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9.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0.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1.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2.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13.违反化学品管理制度;
14.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度;
15.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
16.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四、执法程序
(一)受理立案材料
主要包括:检查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中发现的;控告、检举、揭发或反映的;上级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要求复议或复查的;其他应查处的。在受理立案材料的过程中,重点对立案材料的立案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执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立案
严格按照立案手续及批准程序进行。
(三)调查
严格按照调查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四)处理
严格按照处理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五)结案
严格按照结案规定的程序立卷归档及备案。
五、听证程序
对个人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金额在50000元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六、执行程序
(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环境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四)行政案件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七、处罚告知程序
高昌区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救济方式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监督举报
高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一)监督举报受理单位:高昌区生态环境局
(二)监督举报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青年中路705号
(三)监督举报电话:0995-8523208
(四)监督举报邮箱:tlfshb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