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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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法制科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非当场实施的查封、扣押案件;
(三)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需要法治审核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第四条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交法制审核。
承办机构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向法制科一次性提交该事项全部材料和目录清单,包括作出该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五条 法制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六条法制科负责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法制科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主管法制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询意见、请示上报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三)对证据不足的,建议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后重新提交审核;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讨论。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