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文件
关于废止一批区人民政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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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治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8号令)有关规定,高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3件已超过5年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工作。上述3个起草(实施)单位均认为2019年印发的文件已由上级文件代替,无继续施行的必要,要求废止。经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废止。
予以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8日
附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高昌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高区政办发〔2019〕4号)
2.关于印发《高昌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区政办发〔2019〕34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高昌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区政办发〔2019〕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