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新疆高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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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疆高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推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新疆高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新政办函〔2025〕48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新疆高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是《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建成后主要承担电力系统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项目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北部区直辖地内,距吐鲁番市公路里程约50km,为I等大(1)型工程。根据核定的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涉及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有关区域,具体范围以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工程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新疆高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建设其他禁止设施,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抢开耕地、园地,不得从事抢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苗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新疆高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所设立的标记。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疆高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人口迁入。
四、本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要按本通告明确的征占地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范围界定,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等工作;实物调查成果公示、确认后,按规范程序及时报批、报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批、审核后结合项目建设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区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