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1235JC00100

职权名称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子 项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高昌区统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给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因不履行职责,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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