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文旅局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职权编码

652101223JF—00100

职权名称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子 项

实施对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

承办机构

鲁番市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公开范围

高昌区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免费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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