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许可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652101219XK00700

职权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子  项

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高昌区

办理数量

11

责任主体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单位,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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