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许可证的核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652101409XK00300

职权名称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许可证的核发

子 项

实施对象

自然人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高昌区

办理数量

3

责任主体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第16号主席令)。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及有关院校应当适应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第16号主席令)。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及有关院校应当适应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未及时上缴或挪用非税收入的。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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