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权限内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652101221XK00300

职权名称

权限内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子 项

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高昌区

办理数量

1

责任主体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法律】《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不及时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的;

4.在许可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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