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第16号主席令)。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及有关院校应当适应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 【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 【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 |